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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法网整理|2021-11-30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合同履行不能包含的一些情形: 1、合同标的已灭失。 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 4、合同无效等情形。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条款无法履行,若继续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民法典》第580条规定。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
从法律角度来讲,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不构成违法。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方式。
结合法律法规,拒绝履行合同的正当理由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债务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于此种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2、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
《民法典》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之前交警开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合法有效。刘某应得的赔偿数额亦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刘某有权向被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
现如今社会是信用社会,无论是什么合作都少不了合同的订立,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
通常大的工厂都会建自己的食堂,方便职工就餐。如果要把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