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明法网整理|2021-11-30
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我们知道,当企业面临破产的时候,一些债权人会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这时候他们会想到成立债权人委员会来监督企业,保障自己的权益。,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
先履行方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对待给付的情形。若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降低而单方中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将来有不履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因为它属于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